公司发出offer后又反悔,我能要求赔偿吗?


有小伙伴反映
一路过关斩将拿到新公司offer
于是向原公司提出离职
可还没开心两天
新公司反悔说不录用了

新公司去不了
原公司也回不去了
“被失业”的他愤怒地起诉了新公司
法院会如何判决?
一起来看今天的普法案例!

人社君有话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造成对方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发出的录用通知为要约,劳动者同意即为承诺。如果用人单位已明确表示录用劳动者,并以劳动者从上家单位离职作为录用条件后,未能及时通知劳动者取消录用,而且对不录用的理由也没有合理解释,造成劳动者利益受损,用人单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本案中,用人单位违背诚信原则,发出录用通知后又无故临时取消录用,不仅令公司承担了一笔额外的损失赔偿费用,还使得小张陷入两头落空“被动失业”的困境。
用人单位应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
合理设岗
如实披露招录要求和相关信息
对劳动者全面考察后
审慎作出录用决定
不得言而无信
随意反悔撤岗
做到诚信经营、诚信用工
劳动者要树立证据留存意识
保留能够证明缔约过程、承诺约定
以及损失花费的有效证据
当权利受损时
能够有理有据地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只有真诚以待、相互成就
才能实现双方奔赴的良性发展
来源|工人日报、深圳人社等
编辑|佛山人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