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兼职工作能不能随时辞职?


案情简介
李大妈的儿子小陈是某大学经济管理系院校的毕业生,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在家人的劝说下,小陈先找了一份送外卖的兼职工作,想着这样既不用每天坐吃山空,也能利用空闲的时间慢慢找工作。
半年后,小陈成功应聘到了一家电器公司,对薪酬、福利比较满意,但工作以后就没有时间兼职了,想辞掉兼职工作,但他担心兼职工作不知能否随时辞掉,要不要承担相关责任或赔偿?

释法解答
什么叫兼职呢?兼职的定义是什么?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兼职是一个俗称,法律上并没有关于兼职的明确定义,兼职在劳动合同法上的定义是指一种非全日制、非正式的劳动形式,是劳动者在主要劳动之外,利用自己的闲暇时间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劳动。
非全日制用工一般以小时计酬,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协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也不需向用人单位赔偿。
因此,小陈可以随时联系用人单位终止用工,在无特别约定的前提下无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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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水兴杏坛微信编辑小组
素材来源:杏坛镇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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