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 | 2起涉燃气执法典型案例公布

鼎湖区黄某经营的酒楼的燃气器具安装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逾期不改正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6日,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在鼎湖区对黄某经营的酒楼进行燃气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厨房穿墙使用超过2米的燃气橡胶软管。执法人员立即派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6月30日前整改。7月3日复查,逾期不改正。
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取证,认定黄某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黄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