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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 | 2起涉燃气执法典型案例公布

荷城发布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
进一步增强餐饮行业
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
安全用气意识及守法意识
荷城君特整理一批该领域典型执法案件
切实强化警示震慑效应

案例一:

鼎湖区黄某经营的酒楼的燃气器具安装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逾期不改正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6日,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在鼎湖区对黄某经营的酒楼进行燃气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厨房穿墙使用超过2米的燃气橡胶软管。执法人员立即派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6月30日前整改。7月3日复查,逾期不改正。

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取证,认定黄某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黄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案例二:

某餐饮店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珠海市香洲区某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某餐饮店在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经查,该餐饮店在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

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1年12月,属地街道综合执法办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已按期缴纳罚款,已结案。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荷城街道涉黑涉恶线索
举报电话:88988819
举报邮箱:hcjdshb@126.com



荷城发布微信编辑部
来源:荷城街道应急管理办
编辑:佛山新闻网 罗敏玲
审校:罗志峰、蒋晶、陈丽娴、陆绮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