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3·15|全力守护消费者权益!石湾深化预付式消费改革

近年来,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石湾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石湾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不断深化预付式消费领域改革,从加强日常巡查、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到引导经营者加入第三方平台,多管齐下,旨在为消费者打造一个诚信、安全的预付式消费环境。
石湾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成功处置
一起涉及预付式消费的投诉案件
彰显了在预付式消费领域
监管的能力和决心
2024年,石湾镇市场监督管理所陆续收到多起关于佛山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诉。
消费者反映,该公司突然关门停业,导致他们无法继续消费且无法联系上公司,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据统计,至2024年底,共收到相关投诉35宗,涉及金额逾9万元,社会影响较大。

面对这一情况,执法人员迅速响应,通过核查经营场所、联系物业出租方、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当事人营业执照进行受限处理等多渠道联系经营者,耐心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利害关系,并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同时,为最大限度减少消费者损失,执法人员积极寻求后续处置方案,经多方沟通协调,最终促成与被投诉方有业务往来的另一家同类店铺承诺承接相关服务。目前已有部分消费者成功在该店消费,投诉处置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本次案件的成功处置,得益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力支撑。该条例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在停业或迁移服务场所时应提前公告的义务,以及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与消费者订立的书面合同内容等,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事前防范胜于事后维权
2025消费维权年主题为“共筑满意消费”
值此315来临之际
石湾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提醒广大消费者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谨慎进行预付式消费
面对商家推出的优惠活动
应擦亮眼睛
警惕“馅饼”变陷阱
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务必查看商家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优先选择信誉好、经营状况稳定的商家。
与商家签订正式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价格、期限、退款方式等条款,并妥善保管合同和发票等凭证。
根据自身实际需求理性充值,避免盲目追求优惠而大额充值办卡。
时刻关注商家经营动态,一旦发现异常,如关门停业、频繁更换经营者等,应及时与商家沟通或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石湾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将继续努力
为消费者营造
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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