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业务



买卖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用地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不足25%的,可以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提前锁定交易,增强投资信心,待投资开发达到转让条件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应当由转让双方共同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不动产权证书;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公开转让的,还需提交公开转让成交确认书);
(六)预告登记的约定协议;
(七)供后监管或合同履行情况文件(若有);
(八)根据土地实际情况选择提交同意资产转移的证明、地役权权利人同意的证明、土地抵押权人同意的证明、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等材料。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受让方)书面同意,原不动产权利人(转让方)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受理。

通过预告登记方式,为意向土地受让方提供了产权保障,降低了参与盘活土地资源的顾虑,即使土地暂时未完全达到常规转让条件,只要符合预告登记要求,就能提前锁定交易,让意向受让方放心。
另外,对于国有出让工业项目用地,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转让双方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持预告登记凭证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作为申报主体向自然资源、住建、环保、消防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建设、环保和消防等审批手续。办理时,双方需明确开发建设主体责任和违约责任。
在具体项目里,存在众多工业地块搁置开发的情况,适用预告登记办法后,可以大幅增强投资方投资存量土地的信心,有效激活土地二级市场,提升土地利用效率,迅速投入到产业发展中去,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在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后,预告登记权利人需向有权审核部门申请转移登记条件认定。经核查允许转让的,可向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注销登记和不动产转移登记,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等凭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双方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法被撤销、被解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