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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九江已有人被罚!曝光→

南海九江

未按规定开具、收取
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
逾期仍未按照整改内容和要求改正?
罚款+曝光,引以为戒!
九江已有收购主体(鱼中)被罚

案件一

2025年2月25日,南海区农业农村局联合九江镇农业农村办公室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佛山市三某水产有限公司时发现其于同月21日、22日、23日收购大口黑鲈时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

该水产品收购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据此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水产品收购企业进行了普法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同年3月24日,执法人员对该水产品收购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其逾期仍未整改。因此,南海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佛山市三某水产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二

2025年1月,南海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水产品收购个人(鱼中)关某于2024年12月从养殖户处收购水产品(大口黑鲈)时未按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将该批大口黑鲈销售给南海区环球水产交易市场的商铺。

关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据此执法人员依法对关某进行了普法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2025年2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其逾期仍未整改。因此,南海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关某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三

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反馈的信息,南海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发现水产品收购个人(鱼中)崔某于2024年12月从养殖户处收购水产品(大口黑鲈)时未按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将该批大口黑鲈销售给南海区环球水产交易市场的商铺。

崔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据此执法人员依法对崔某进行了普法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2025年3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其逾期仍未整改。因此,南海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崔某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四

2025年2月26日,南海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九江镇的苏某冷冻水产品店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经查,该水产品收购企业于同月24日收购大口黑鲈时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在将该批大口黑鲈分装、混装销售至珠海市、郑州市时,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该水产品收购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据此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水产品收购企业进行了普法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同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水产品收购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其逾期仍未整改。因此,南海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苏某冷冻水产品店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类案件暴露了

部分收购主体法律意识淡漠

质量把控流于形式等问题

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埋下严重隐患

承诺达标合格证是实现农产品产地准出、质量安全追溯的重要载体。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创新建立了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进一步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流通等各个环节主体的法定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及时查处当事人未依法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不仅具有警示借鉴作用,也让广大水产品生产主体、收购主体认识到南海区维护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决心,引导水产品生产经营者自觉依法开具、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共同筑牢水产品质量安全防线。

为规范水产品流通环节中收取、保存及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行为,从2024年12月以来,南海区农业农村局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目前已对24名未按规定开具、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整改决定,并对其中逾期未改正的水产品收购个人(鱼中)关某某、崔某某和水产物流企业佛山市三某水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苏某冷冻水产品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针对案件暴露的监管短板,南海区农业农村局在全市首创“三位一体”长效监管机制

1.培训赋能计划:即日起对全区水产品收购主体开展专项培训,经培训合格者颁发《南海“鱼中”培训证书》,在全区进行持证从事水产品收购活动; 

2.数字监管平台:投资建设全省首个水产品收购主体数字管理系统,实现承诺达标合格证电子化核验、流通轨迹全程追踪等功能;

3.实施“风险”管控:对拒不参加培训、多次违规的收购单位或个人实施“风险”管理,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在收购、销售等领域实施联合惩戒。

相关法律知识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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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海区农业农村局
编辑:佛山新闻网 赖沅贝
审校:温爱霞、杨荣燕、霍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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