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水:落实“门前三包”,共建美丽家园!

里水强化共建共治共享
基层治理体系
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以高招妙招解决城市治理难题
逐步激发城市管理新活力
“门前三包”是城市管理中推行的一项责任制度,其将责任明确到各个临街主体,店铺商家、单位及居民对各自门前区域的卫生、绿化和秩序负责,比如及时清扫垃圾、维护花草树木、规范车辆停放等,让城市的街道更加整洁、美观、有序,减少公共区域的卫生死角和乱象。

推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改善生活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让城市管理从单纯依靠政府部门变为政府引导、社会协同治理,提高管理效率,形成多元共治共管的良好局面。
自“门前三包”工作开展以来,里水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下面简称“执法队”)通过“宣传+指导+监督”多管齐下的方式,推动责任落实。执法人员逐户上门发放《深化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告知书,详细讲解三包细则,让商户等主体签订《佛山市南海区环境卫生责任书》(简称“门前三包”责任书)。同时,利用社区宣传栏、短视频平台、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加强宣传和文明倡议,让“门前三包”理念深入人心。

目前,里水主干道沿线店铺、厂企共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2269份。执法队组建专职巡查队伍,结合日常巡查与专项整治,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同步公开监督举报热线,鼓励市民参与监督,形成政府主导、商户自治、市民监督的良性治理生态,切实推动“门前三包”从制度约束转化为行动自觉。

执法队持续深化“门前三包”责任制,在中心城区主要路段探索实施路长制,每个路段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并组建管理团队开展巡查整治,监督店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确保路段沿线保持干净、整洁、有序的市容面貌。对存在问题的商户,首次予以提醒并协助整改,多次违规的则依法采取行政措施进行处理。2024年以来,执法队在主要城市道路沿线累计处理占道摆放3318宗,清理可移动广告牌3046宗、沿街晾挂773宗、乱张贴小广告和乱拉挂横幅1459宗。其中,对违反“门前三包”责任行为处罚案件共13宗,处罚总金额为5150元。

沿街店铺出店经营整治前后对比。
2025年以来,里水镇组织开展“爱卫绿美”行动、“经济开门红 环境推窗绿”环境整治大行动等,共清洗城市家具864件,清除卫生死角1268处,派发“门前三包”宣传单张6814张。除了商户和居民,不少志愿者也主动加入“门前三包”的行动中,志愿者们身穿红马甲,协助清理卫生死角、引导车辆规范停放,并向路人宣传文明理念。

里水党员志愿者参与环境大清洁行动。

志愿者规范非机动车有序停放。
为加强智慧城市管理工作,里水镇结合实际在主要道路沿街商铺、厂企布设了城市管理二维码。每个店铺对应一个二维码,就像店铺的“身份证”,执法人员扫码便可以快速获取店铺的基本信息,包括店铺经营范围、店主联系方式、责任书签订情况等,方便沟通和管理。在问题反馈上,执法人员、环卫人员或者热心市民一旦发现店铺门前出现垃圾堆积、物品乱摆放等问题,就可以扫描二维码,及时拍照并上传相关情况。这些信息会直接传送到管理系统,通知店主整改。

此举措让监督管理更加便利,二维码系统可以记录店铺“门前三包”责任的履行情况,如是否按时清理、是否违规摆放等。后续,执法队将根据这些记录,进行量化监督管理,对于屡禁不止以及情节严重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从而促使店铺更好地履行责任。
位于里水镇里和路宏岗段81号的汽车维修配件店,长期占路修车,给行人出行带来不便,且修车时将路面弄得都是油污,严重影响市容卫生,执法人员多次对店主进行教育劝导并责令整改,但整改效果未达预期。对此,执法人员依法立案处理,对责任人予以罚款500元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责任人立即对维修设备、工具进行清理,清除路面油渍油污,恢复原貌。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店主进行普法教育,要求其自觉遵守“门前三包”规定,守法经营。


近日,执法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里水镇西线路废品站存在占道经营、乱堆放杂物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对责任行为人予以首次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其立即清理经营物品及杂物。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结合普法教育,向当事人详细讲解“门前三包 ”责任,要做到保持门前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的干净整洁。


在巡查草场大道时,执法人员发现有店铺违规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店外以及主干道上,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及车辆通行。经现场调查核实后,执法人员按照相关法规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其立即将现场清理干净。


如今,里水镇“门前三包”已从一项工作要求,逐渐转变为居民和商户的自觉行动。接下来,里水镇将继续深化“门前三包”责任制,探索智慧化管理手段,通过建立数字化监督平台,实现问题“发现-反馈-整改”闭环管理,持续巩固治理成果,让城市环境更宜居、文明底色更亮丽。
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家园,环境整洁、秩序井然的生活空间需要大家携手共建,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主动承担“门前三包”责任,共同打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背街小巷、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路、铁路、机场、轨道交通、隧道、桥下空间、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三)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五)集贸市场、商铺、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者负责;
(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八)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九)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江、河、湖泊、内河涌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根据以上规定不能明确责任人的区域,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在责任人落实之前,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如下: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无乱摆卖、乱丢吐、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堆放、乱拉挂、乱晒晾、乱搭建、违法设置广告、出店经营、店外作业等行为;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其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负责,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其他服务单位履行。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清理,并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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