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通过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驾照式记分”管理,促进医疗保障基金规范合理使用。据《实施细则》,一个自然年内累计记分达12分者会被终止医保支付资格。
《实施细则》自5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根据《实施细则》,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后,在定点医药机构执业(就业)的相关人员即可按规定获得医保支付资格。相关人员主要包括两类:
(一)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费用和医保结算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
(二)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的主要负责人,即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
《实施细则》明确,医保经办机构对相关人员实施记分管理。记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下一个自然年度自动清零。根据相关人员违法违规问题的严重程度予以记分,分为1-3分、4-6分、7-9分、10-12分四档,并明确了一般责任、重要责任、主要责任三种责任程度的记分标准。
【记1-3分情形】
【记4-6分情形】
【记7-9分情形】
【记10-12分情形】
根据《实施细则》,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相关人员累计记分一定标准,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3-5分,由定点医药机构对其谈话提醒、政策培训。
(二)6-8分,由医保经办机构对其谈话提醒,由定点医药机构对其进行政策培训、内部通报。
(三)9-11分,暂停医保支付资格1-6个月,由医保经办机构对相关人员及所在机构或部门(科室)负责人谈话提醒,由定点医药机构对其进行政策培训、内部通报。其中:
累计记分达到9分,暂停医 保支付资格1个月;一次性记分9分的,暂停医保支付资格2个月;
累计记分达到10分,暂停医保支付资格3个月;一次性记分10分的,暂停医保支付资格4个月;
累计记分达到11分,暂停医保支付资格5个月;一次性记分11分的,暂停医保支付资格6个月。
(四)12分,终止医保支付资格。其中,累计记满12分的,1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一次性记满12分的,3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由医保经办机构对相关人员及所在机构或部门(科室)负责人谈话提醒,医疗保障部门对其培训并考核,由定点医药机构对其进行内部通报。
此外,对于一个自然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登记备案状态为暂停或终止的人次超过相关人员总人数50%,医保经办机构视情况采取暂停拨付费用、暂停或解除医保协议等惩处措施。
来源:广东医保
编辑:黄迅
审校:李文震、邵禺铭、蔡洁莹、谢婷婷、朱苏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