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校外培训!南海公布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近日
南海区教育局通报一批
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一起来看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第三条“依法审批登记”第(五)项以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符合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条件,构成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止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罚款6417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第三条“依法审批登记”第(五)项以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符合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条件,构成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止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罚款23085.6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第三条“依法审批登记”第(五)项以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符合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条件,构成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止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罚款8499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第三条“依法审批登记”第(五)项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开展文化教育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56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第三条“依法审批登记”第(五)项以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符合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条件,构成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止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罚款7914.65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第三条“依法审批登记”第(五)项以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符合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条件,构成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止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罚款816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第三条“依法审批登记”第(五)项以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符合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条件,构成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止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罚款504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第三条“依法审批登记”第(五)项以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符合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条件,构成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止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罚款54322元的行政处罚。

接下来,南海区教育局将继续加大明察暗访、联合执法及处罚曝光力度,对各类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无证无照培训等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请广大校外培训机构严格遵守国家“双减”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规意识,依法依规办学,诚信规范经营,共同营造和维护校外培训市场的良好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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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发布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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