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土地,西樵一人被罚款并责令退还! | 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
经调查,李某于2006年至2007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南海区西樵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地段的土地,用作建设厂房,违法占地面积3546.67平方米(折合5.32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2版)的规定,按照占用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计算罚款,对其罚款人民币35466.7元,并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南海区西樵镇某村某股份经济合作社,现已执行完毕。

部门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李某行为符合“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适用情形,所以一方面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南海区西樵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另一方面,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2版):
“违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造成不良后果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违法占用一般农用地,造成不良后果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违法占用耕地(含基本农田),造成不良后果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为贯彻国家省市区从严打击违法用地的要求,加大违法用地成本,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行为,结合李某违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的情形,对李某予以每平方米10元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进行罚款。

从法律层面来看,查处违法占地建设厂房维护了土地管理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使得土地的使用和管理更加规范、有序,同时对违法占地行为的严厉打击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从而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从经济层面来看,查处违法占地建设厂房案件有助于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而从社会层面来看,查处违法占地建设厂房案件则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
切勿非法占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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