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商转公”贷款攻略:条件、材料、办理流程一次说清!


职工看过来
今日
我们就来手把手教你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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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申请人(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符合本市现行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2.主借款人须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共同借款人可为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3.借款申请人应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
(二)申请商转公贷款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属于借款申请人家庭(家庭指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首套自住住房,住房套数的认定,以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房屋交易信息、房屋权属登记为准;
2.原商业贷款银行与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银行为同一家银行,且属于本市商转公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可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受托银行,以公积金中心公告为准;
3.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已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当期还款状态正常;
4.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及土地证),该住房当前仅存在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且不存在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5.已获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并由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商转公贷款同意书》。
二、所需材料
(一)《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确认表》(由受委托银行提供);
(二)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等;
(三)结婚证、户口簿等婚姻家庭状况佐证材料,属于二孩及以上家庭(二孩均属于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供亲子关系的佐证材料,如出生证明等;
(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及土地证),全额购房发票等;
(五)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商转公贷款同意书》;
(六)有效的个人住房信息查询记录(通过信息共享获得,借款申请人免提供);
(七)《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承诺书(授权书)》(由受委托银行提供);
(八)异地缴存相关证明:共同借款人为异地缴存职工的,应提供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异地缴存职工通过网上授权使本中心可获取符合贷款申请的个人缴存使用信息的(如通过“亮码可办”、协议授权等方式),则可免提交纸质缴存使用证明及明细资料;
(九)特殊原因需提交的材料。
受托银行受理借款申请人提出的商转公贷款申请后,应对房地产价值重新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办理步骤
(一)借款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出具《商转公贷款同意书》;
(二)借款人向受委托银行递交申请资料;受委托银行自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把审核资料送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三)市公积金管理部门自受委托银行送达借款人申请资料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并通知受委托银行;
(四)贷款申请经市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有关房屋抵押手续;
(五)受委托银行向市公积金管理部门送达借款合同和抵押手续资料后,申请放款;
(六)市公积金管理部门把贷款资金划到受委托银行指定的专户上,受委托银行对原商业贷款进行部分还款或全部结清。
四、办理流程
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并出具《商转公贷款同意书》,同时向公积金受托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配合受托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至受托银行指定账户→受托银行对原商业贷款进行部分还款或全部结清。
五、办理地点与时间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统一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受委托银行指派下辖机构或网点或驻楼盘经办人员负责接收贷款申请资料。办理地点与时间请登录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银行承办”栏目中的“佛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查询。
六、温馨提示
(一)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申请材料信息的,借款申请人可无需提供相应的纸质材料;
(二)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请关注“佛山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进入【个人网上办事】——【便民服务】点击“贷款额度拟算”;或通过登录管理中心网站https://fsgjj.foshan.gov.cn,进入网上办事大厅——【查询与申报】并点击“贷款额度拟算”,先对个人可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进行拟算,合理安排好家庭理财方案,再正式向受委托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请借款人向受委托银行提交贷款申请资料时,索要《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确认表》,并准确填报和签名确认,以便明确对各个办理环节的责任;借款人可登录“佛山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进入【业务大厅】——【贷款】点击“贷款进度”查看各环节进度;或登录管理中心网站https://fsgjj.foshan.gov.cn,进入网上办事大厅——【查询与申报】并点击“贷款申报进度”查看各环节进度;
(四)根据国家规定,公积金贷款资金不能以现金提取或者划给借款人,商转公贷款资金只能划入原商业贷款银行确认的账户;
(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收取任何贷款手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由受委托银行出具的二手房、商转公等贷款房屋评估报告所涉及费用)。受委托银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如需收取业务费用或代收费用的,应向借款人标明费用标准和收费依据;
(六)借款人可关注“佛山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同时绑定个人公积金账号,以接收关于个人公积金贷后情况的最新信息推送,随时掌握贷后的最新动态;
(七)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应继续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如任一借款人在借款期间连续九个月或累计二十四个月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属于“长期欠缴”情况),借款人须提前结清贷款。借款人如不能提前结清贷款,贷款利率改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须于贷款发放日(或住房公积金转移之日)起,每年12月31日前主动向受委托银行提交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受委托银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凭证,逾期不提交视作欠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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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佛山公积金
编辑 | 佛山新闻网 辛裕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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