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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棵黄皮树,百日邻里怨,调解员如何巧解“心头结”?

印象芦苞

调解案例

“一棵黄皮树”引发的邻里纠纷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13日,某村村民甲向村委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事由是其邻居乙在自家院落内新近种植了一棵黄皮树。甲认为,尽管该树木目前尚小,但树会成长,黄皮树繁茂的枝叶会遮挡其房屋的采光,影响居住舒适度。

这并非双方首次因生活琐事产生摩擦。据了解,甲此前曾因乙在院内饲养家禽产生的卫生和噪音问题发生过争执,双方因此心存芥蒂,邻里关系本就比较微妙。此次“黄皮树事件”成为了引爆积累矛盾的导火索。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接到申请后,指派了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调处此纠纷。调解员深知,农村邻里纠纷表面争的是“利”,深层伤的往往是“气”。他制定了“查清事实、释法明理、情感共鸣、寻求共赢”的调解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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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背对背沟通,摸清底数与心结

调解员没有急于将双方叫到一起,而是首先采取“背对背”的方式进行单独沟通。

与甲沟通:调解员肯定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问题的理智和处理方式,并深入了解其担忧。甲强调,他并非刻意刁难,而是希望“防患于未然”,避免未来出现不可逆的采光影响,因黄皮树成长之后再处理会有更大的“成本”。他提出300元补偿和限制条款,是想“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

与乙沟通:调解员首先耐心倾听乙的抱怨,让其充分宣泄被邻居屡次“指手画脚”的委屈情绪。乙反复强调:“这是我自家的院子,种棵树、养些家禽怎么了?”调解员发现,乙的核心诉求并非在于树本身,而是感觉受到了邻居的压制和管束,在于维护自己的“面子”和“一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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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现场勘察与法律宣讲

调解员跟着乙到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确认了黄皮树的种植位置、与甲房屋的距离以及当前高度。随后,他以此为切入点,向乙普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调解员耐心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虽然种树不等同于建房,但成材大树确实会影响邻居采光、通风,甚至造成安全隐患的,也会构成对邻居相邻权侵害。甲的担忧,从法律上看是有一定依据的。”

同时,调解员也对甲说:“法律保护相邻权,但也保护乙的财产权。甲提出的限制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乙对其院落的合理使用权,需要考虑到对方的接受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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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面对面聊天,引导换位思考

在双方对法律规定有基本认知后,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

引导双方换位思考:调解员对乙说:“将心比心,如果您的房子被一棵大树挡得暗无天日,您是不是也会着急?甲现在提出来,是怕以后树长大了更伤和气,是想提前解决问题。”又对甲说:“你也知道,在农村,房前屋后种点果树、养些家禽是很多人的习惯。乙觉得自己的地盘被限制了,心里有疙瘩,这个心情我们也要理解体谅的。”

将争议从“权利之争”引向“补偿之议”:调解员敏锐地发现,乙在理清法律关系后,态度已有所松动,但其“面子”问题尚未解决。当即对乙提出甲的补偿意向:“甲也不是说要故意为难你的,只是想居住环境好些,甲愿意作补偿。”把争议的焦点从“能不能限制”巧妙地转向了“补偿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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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协商补偿方案,达成共识

在甲提出补偿乙300元“青苗费”时,乙表示至少要400元才肯答应。甲起初觉得乙是“坐地起价”。调解员见准备再起争执,便分开两人从中协调,对甲说:“让乙下得来面子,这事情就容易处理了,乙愿意配合,多100元是乙争的一口气。这个成本其实不高,换来的是之后的清净和和睦的邻里关系。”

最终,在调解员“情、理、法”相结合的反复劝说下,甲同意追加100元补偿,乙也顺势下台阶,接受了和解条件。

【调解结果】

甲一次性补偿乙青苗费、损失费等共计400元。乙同意移除院内新种植的黄皮树树苗并承诺今后不在其本院落内种植高度超过1.5米的植物和不再饲养禽畜。

协议签署后,双方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当场履行了款项支付事宜。双方就此纠纷达成和解,承诺不再就此事件向对方提出任何其他主张。今后将本着团结友爱、互谅互让的原则处理邻里关系。

【调解点评】

本案是一起农村相邻关系纠纷。调解成功的关键在于:

01

一是把握了纠纷的本质

调解员没有局限于“一棵树苗”的表象,而是深刻认识到纠纷背后是双方长期积累的怨气与对未来权利的担忧。通过解决“树苗”问题,实质上是为双方搭建了一个化解积怨、重建沟通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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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精准运用了

“情、理、法”融合的调解策略

调解员深刻理解了农村“熟人社会”中“争一口气”的心理。他首先通过倾听化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再用法律明确行为边界,最后用“邻里情”、“乡亲谊”来引导双方各退一步。以“邻里之情”软化对立情绪,以“公平之理”平衡双方诉求,以“相邻之法”作为调解底线和依据,使当事人既感受到了情感的关怀,也认识到了法律的约束,从而愿意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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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抓住了关键妥协点

调解员敏锐地发现,补偿金额是促使乙达成协议的最后一个障碍。通过引导双方就这一具体数字进行协商并最终促成一致,成功打破了僵局,实现了从“不欢而散”到“握手言和”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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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引导了正确的维权观念

调解员并未一味迎合申请人的所有要求,而是对其提出的不合理的长期限制进行了释明和引导,维护了调解的公平性和合法性,避免了新的不公产生。

“印象芦苞”编辑组
来源:芦苞镇司法所
审校:黄继华、罗骥、邓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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