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混同用工”,职工如何锁定自己的“老板”?
1. 新闻报道佛山工会推出多类活动与福利,涵盖法定假期景区免票优惠、工会消费券发放、元宵主题活动、“行通济”攻略及3月新增70+工会课程,丰富职工节庆参与与业余生活。 2. 介绍工会覆盖职工权益保障与生活服务的核心板块,包括职工学法、医疗互助保障、爱心餐、子女夏令营、体检及工会组建、联谊交友等项目,构建多维度职工支持体系。 3. 强调“行通济”攻略等节庆活动指引,助力职工便捷参与传统民俗活动,同时提供技能提升、消费促进等多元服务,增强职工获得感。

假如劳动者入职签订合同的是A公司,但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却由B公司发放和缴纳?则劳动者到底是属于哪个公司的员工,又如何确认与哪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讨回欠薪等?

本期“职工学法”将结合
典型案例与法律依据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二)》最新规定
明确相关法律边界
为双方规范行为、依法维权
提供清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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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基本情况
某数字公司系一人公司,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均为梁先生。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梁先生,股东为梁先生(持股比例60%)、胡先生(持股比例40%)。两公司系关联企业,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重合。
某科技公司发布招聘启事,王先生应聘后于2022年8月1日入职并工作至2023年2月22日。工作期间,王先生的工作地点悬挂有“某数字公司”名牌,日常工作沟通使用的微信、QQ聊天软件有“某数字公司”字样。两公司均未与王先生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办理招退工手续,王先生工资系通过梁先生个人账户发放。
王先生认为,某数字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合署办公、业务相同、人员混同,两公司已对其形成混同用工,遂择一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确认其与某数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欠发工资等请求。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王先生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案例引用来源: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一。
审理法院认为,某数字公司、某科技公司属关联企业,经营业务存在重合,梁先生同时担任两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王先生难以确定实际用人单位。王先生虽通过某科技公司名义应聘入职,但是其工作场所张贴有“某数字公司”名牌、工作沟通使用的通讯软件冠以“某数字公司”名称,王先生的工作内容包含某数字公司经营业务,其有理由相信是为某数字公司提供劳动。审理法院判决支持王先生要求确认与某数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欠发工资等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者请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佛山工会提醒广大劳动者
劳动者如未订立书面合同,遇到用工主体不清晰,难以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可从入职手续、工牌工作服、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及社保缴纳等方面综合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混同用工(但需区分集团式管理),并相应收集业务工作记录、考勤请假记录、工资流水所记载的发放单位、参保证明等证据确认劳动关系。
建议劳动者在入职时应当要求用人单位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以自身名义相应缴纳社会保险及发放工资。若用人单位拒绝以自身名义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向人社、社保等职能部门进行反映。若非法律规定、劳动者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用人单位拒绝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佛山工会提醒广大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具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以单位自身名义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义务及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用工关系不明确,不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危害用人单位本身的经济效益和长远发展,并可导致用人单位需共同承担关联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
用人单位需树立健康、独立、不“混同”的用工管理意识,规范健全用工管理制度,改善优化用工管理秩序,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以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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