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法小课堂丨第四十四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及时纠正,依据事实和本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指出后可给予口头警告并放行。 2. 本次新闻稿的编校工作由康铮负责,审核人员包括张文海、蔡坤、周畅。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编校:康铮
审核:张文海、蔡坤、周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