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节快乐丨手握法律利剑,守护你的光芒!
1.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且需对报案人信息予以保密。 2. 相关机构若在工作中发现家暴却未及时报案,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16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正式施行
十年光阴,这部法律如同一束光
照进那些被阴霾笼罩的家庭
为无数受害者撑起了一把法律的保护伞
2026年3月1日
我们迎来这部法律
实施十周年的历史性里程碑
今天
2026年3月8日
“三八”国际妇女节
当十年法治里程碑
与属于全体女性的节日
在同一个时间坐标上交汇
这不仅是时间的巧合
更是法治守护“她力量”的深刻见证
十年来
它以国家之名,向一切家暴行为亮剑
打破“家务事”的沉默枷锁
斩断“法不入家门”的陈腐观念
让每一个她,都能在法律的护佑下
有底气说不,有勇气离开,有机会重生
法治的阳光,不仅要照亮前路
更要温暖每一个渴望尊严的灵魂
在反家暴法十周年
与三八妇女节交汇之际
我们致敬这十年的法治进步
更致敬每一位勇敢站出来的女性
如您或身边朋友正遭遇类似困境
请别让沉默成为习惯
勇敢发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
请记住:
★ 报警电话:110
★ 全国妇联维权热线:12338
★ 法律援助热线:12348











让法治之光
守护你前行的每一步

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遭遇家暴该怎么办?
可以向哪些机构寻求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