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小贴士|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可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4号)明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起征点或适用1%征收率时,可选择全部或部分放弃免税/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相关链接及往期问题涉及自然人应税交易申报纳税、起征点以月为期间的适用情形,提供政策细节参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据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4号)第一条和第四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往期链接 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实行按次纳税,达到起征点的,如何申报纳税? 自然人在什么情形下适用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