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还是个孩子”不再是挡箭牌!
1. 2026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学生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明确法律边界,标志我国学生欺凌治理从“校规约束”迈入“法治规制”新阶段,赋予公安机关介入权,打破“学生欺凌是内部事”的旧认知。 2. 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界定学生欺凌为侵犯身体、侮辱人格等五类行为,核心特征为主体特定性(年龄/身体/人数优势方)、主观故意性、后果伤害性,新法首次增设独立条款明确规制对象,清晰区分学生欺凌与正常打闹。 3. 新法调整未成年人治安处罚规则,打破“违法不拘留”惯例:已满14-16周岁未成年人一年内两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拘留,14-18周岁初次严重违法的也依法拘留,同时采取矫治教育,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与“法不向不法让步”导向。 4. 新法压实学校责任,明确学校明知严重欺凌不报告或处置的,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处分,促使学校建立长效防治机制,推动欺凌治理从“事后补救”转向“事前预防”,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
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新法”)正式施行。新法首次将学生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他还是个孩子”这句话,不再能成为学生欺凌的挡箭牌。
什么是学生欺凌?欺凌者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金成波在此进行解读。

新规落地,意味着什么
过去,学生欺凌缺乏针对性的法律规制,导致处置标准不统一、公权力介入不明确。新法最核心的变化之一,就是将学生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首次以专门条款,明确划定了学生欺凌的法律边界,赋予了公安机关介入的权利,打破了学生欺凌是“内部事”的旧认知。这也意味着,我国学生欺凌治理从“校规约束”迈入“法治规制”的新阶段。未来,这一新的修订将在破解学生欺凌问题、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阻断不良行为向犯罪演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在新的法治框架之下,怎样区分同学之间的正常打闹和学生欺凌,是许多家长十分关心的问题。2021年5月25日教育部审议通过的部门规章《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对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学生欺凌”做了详细界定。规定归纳了侵犯身体、侮辱人格、侵犯财产、恶意排斥、网络诽谤或传播隐私等五类欺凌行为。
规定还指出,在学生之间,如果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上述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由此可知,欺凌行为的核心特征是主体上的特定性、主观上的故意性、后果上的伤害性,这就把学生欺凌和学生间正常的打闹区别开来。而刚刚施行的新法,首次增设独立条款,将“学生欺凌”明确为规制对象;明确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的,公安机关可直接介入,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欺凌行为依法处罚,同时采取矫治教育等措施,使法律边界更加清晰。


避免“一放了之” 欺凌者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过去,个别未成年人因年龄原因未受到实质惩处,助长其侥幸与嚣张心理,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新法打破了“未成年人违法不拘留”的惯例,加大了对学生欺凌行为的惩戒力度。
修订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执行拘留,新法则对不执行拘留的规定作出调整,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这一调整一方面体现了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遵循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有助于避免未成年人滑向犯罪深渊;另一方面极大压缩了过往对一些违法未成年人“不予拘留”的范围,传递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鲜明导向。

面对学生欺凌 校方应严格履行哪些职责
学校是治理学生欺凌的重要一环。但在现实中,一些学校在处理欺凌事件时常常陷入“管重了怕担责、管轻了没效果”的两难。个别学校出于维护声誉的考虑,甚至倾向于隐瞒或淡化欺凌行为。这成为遏制学生欺凌的一大阻力。
新法规定,如学校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这一规定压实了学校的报告与处置责任,既给予学校在处置学生欺凌时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促使学校建立长效防治机制,将欺凌治理从“事后补救”转向“事前预防”,更好为未成年人撑起“安全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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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共青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