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证书“不过关”,家政公司要担责吗?|百案识法112
1. 法院对袁某与家政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作出判决,认定家政公司违约,酌定退还9000元服务费,该判决已生效。 2. 法院审理认为,家政公司安排的月嫂证书未经政府审批备案,不符合法定资质要求;部分服务项目未完成且家政公司无证据证明系客户拒绝;袁某乳腺炎与服务无直接因果关系,故驳回其医疗费赔偿请求。 3. 法官提醒消费者签约前应核查家政公司及月嫂资质,选择正规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书,家政服务提供者需诚信披露服务人员资质。

宝妈聘请月嫂时,
是否留意过她手中证书的“含金量”?
并非所有“持证上岗”
都意味着合规专业!


2025年,产妇袁某与某家政公司签订了《居家月子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家政公司安排上户月嫂为袁某提供26天月子护理服务,服务费总额17535元。
在服务期间,因月嫂未按时上户、袁某及家属不满月嫂服务提出更换等原因,家政公司先后安排了3名月嫂为袁某提供月子服务。服务期满后,袁某及家属以月嫂护理不当致袁某患急性乳腺炎、月嫂不具备约定职业技能水平、家政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等为由,诉请家政公司全额退还服务费、赔偿医疗费等。
家政公司辩称,《合同》已对服务内容、月嫂资质、人员构成、乳腺炎处理等进行明确,哺乳期乳腺炎亦与月子服务无必然因果关系,其已按约提供服务,其中约定每周1-2次的“协助宝妈洗头”、提供4次的“手部腿部腰部疼痛缓解”项目虽分别服务了1次、3次,但未完成系因袁某主动拒绝服务,且袁某在合同履行期间未提出过解除合同和退还合同价款,证明袁某认可相关服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家政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责任承担问题。
其一,家政公司虽在合同中承诺月嫂经正规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且提交了3名月嫂的母婴护理师证,但经法院向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函调查,家政公司安排上户的3名月嫂中,有2名所持证书不属于母婴护理相关的国家技能证书和专项能力证书,无法替代法定资质要求,家政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月嫂资质义务。
其二,哺乳期急性乳腺炎的成因复杂,与产妇个人体质、哺乳方式、催乳程度等多因素相关,袁某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乳腺炎与月嫂服务不当存在因果关系,且经袁某签名确认的《母婴护理工作日志》中,无任何对服务不满的记录,故对其医疗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其三,家政公司主张部分服务项目未完成系袁某主动拒绝,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家政公司的违约行为实际造成客户服务体验减损、合同权益未能全面实现,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综合考量产妇袁某接受服务情况、未完成的服务项目价值、持证月嫂服务天数等合同履行情况及家政公司违约程度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酌定家政公司应承担向袁某退还9000元服务费的违约责任。目前,该案已生效。


母婴护理服务的专业性、安全性有赖于服务人员的合法资质,母婴护理师证应当由经政府审批备案的机构或相关政府部门颁发,未经审批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机构所发证书,不能作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有效依据。家政服务提供者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诚信经营、如实披露服务人员资质。消费者在签约前应详尽阅读合同条款,主动核查家政公司的经营资质及月嫂的相关技能证书,提升辨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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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二庭
编辑:杨昊
审校:吕慧敏、冷瑞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