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法小课堂丨第七十一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等应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需及时改建或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 2.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政府有关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编校:康铮
审核:张文海、蔡坤、周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