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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法小课堂丨第七十七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备案并监督,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监督。 2. 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须严格按国家规定,对学员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3.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

佛山交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编校:康铮

审核:张文海、蔡坤、周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