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改革再出发,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
1. 4月10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以服务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优质创新创业企业。 2. 该意见提出8条改革举措,包括优化发行上市标准(提高包容性和吸引力)及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助力提升审核注册效率)。 3. 明确支持优质未盈利创新企业及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优质创新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需符合板块定位和国家产业政策。 4. 试点由地级及以上城市或省级人民政府向证监会和深交所推送拟创业板上市企业信息(已辅导备案且拟按第三或第四套标准申报),作为审核参考,非必备程序。

4月10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优质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更好金融服务。
意见从优化发行上市标准提高包容性和吸引力、积极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助力提高审核注册效率等方面提出8条改革举措。
意见明确,积极支持优质未盈利创新企业和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优质创新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用好创业板现有上市标准,支持符合板块定位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等条件的优质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意见提出,积极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助力提高审核注册效率。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了解辖内企业实际情况的优势,试点开展由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推送拟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企业信息,试点推送范围为已申请发行上市辅导备案、拟按照创业板第三套或第四套上市标准申报的企业。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地方政府推送的企业信息作为审核注册的参考。地方政府推送信息不作为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必备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