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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六旬阿婆遇急刹车摔成九级伤残,索赔34万被驳回

1.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结一起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李婆婆因乘车时未坐稳扶好、在行驶中走动致摔倒受伤(九级伤残),交警认定为意外事故双方无责,法院驳回其34万余元赔偿请求,判决已生效。 2.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前公交公司及司机无过错:车辆未超载、时速30km未超速,司机对其他车辆变道采取先鸣笛警示后平稳制动的紧急避险操作,且及时救助李婆婆,均无操作过失。 3. 李婆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坐稳扶好”规定,在行驶中未停稳时起身走动且未采取安全措施,对自身摔倒存在重大过失,系事故主要原因。 4. 法官指出,乘客安全既需承运人的规范运营,也需自身遵守乘车规则,本案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因旅客重大过失可免责,各方应各尽其责保障出行安全。

南方plus

近日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判决驳回乘客的赔偿请求

基本案情

某日,年过六旬的李婆婆搭乘某公交车。车辆行驶途中,李婆婆从座位上起身走动,且在走动的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此时恰逢司机为避让突然变道的其他车辆而紧急刹车,李婆婆当场摔倒在车厢内。车辆停止后,公交车司机将李婆婆扶至坐立状态,随后李婆婆被送至医院治疗。

该事故导致李婆婆骨折、关节半脱位,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此事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司机与乘客均无责任。

事后,李婆婆将司机及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

公交公司则辩称,交警已认定事故属于意外,公司及司机均无责任,不同意赔偿。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李婆婆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宋富长:

公共交通是城市流动的“血脉”,每一位乘客的出行安全,既系于承运人的规范运营,更系于乘客自身的文明守法。

本案中,从车辆行驶情况而言,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前车辆搭乘的乘客并未超载,公交车是在李婆婆及其他乘客均在自己座位坐稳的情况下行驶,司机驾驶的公交车时速为30km,亦未超速。可见,事发前公交公司及司机均不存在任何过错。

从司机对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而言,在其他车辆拟变道至案涉车辆的车道时,司机先鸣笛警示,随后平稳制动减速,成功避免了碰撞,其操作符合紧急避险情形,不存在过错。此外,司机在驾驶时,其注意力主要集中于驾驶车辆,无法时刻关注到乘客站立的紧急情况,司机在发现李婆婆摔倒后,亦第一时间将李婆婆扶起并送往医院,司机并未存在过失行为。

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相关规定,乘客乘车时“应坐稳扶好,注意安全”。李婆婆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清楚公交车在行驶中可能出现颠簸、晃动或紧急刹车等情况。然而,在车辆尚在行驶过程中、尚未停稳到站的情况下,李婆婆仍从座位上起身并在车厢内走动,且在走动的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此时恰逢司机紧急避让并持续长按喇叭、紧急刹车而导致其摔倒,李婆婆对此存在重大过失。

法官提醒,对公交公司而言,其作为承运人需确保车辆安全行驶,并为乘客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包括聘用合格司机、保持车况良好等;对司机个人而言,驾驶时需集中注意力,确保行车安全,对路况突发情况做出专业、合理的判断与处置;对乘客而言,则是需在车辆行驶中“坐稳扶好”,对自身安全负责,尤其是在车辆未停稳或有风险提示时,不要随意走动。唯有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各尽其责,我们的出行环境才能更加安全、有序、和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