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13万!龙江通报3起喷漆企业废气违法典型案例
1. 龙江生态环境所坚持“服务先行、以案促改”,面向全镇喷漆家具企业开展现场帮扶,发布致企业的一封信及典型案例,督导废气治理设施运维,并对屡犯企业开展专项执法。 2. 通报三起典型违法案例:企业因活性炭和喷淋水未更换致排放超标8.2倍、13.5倍,被罚款13万元;两家企业治理设施过滤器或活性炭箱破损仍生产,各被罚款2万元并责令整改。 3.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超标排放或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将面临10万-100万或2万-20万罚款,拒不改正者可能停产整治。 4. 提醒企业重视废气治理设施运维,严格落实“捞渣+换水+换炭+换棉”四项措施,复工复产前做好环保规范工作。
近段时间,龙江生态环境所坚持“服务先行、以案促改”,面向全镇喷漆家具企业开展现场帮扶服务,并发布了“致龙江镇喷漆家具制造企业的一封信”和典型案例,重点督导企业落实废气治理设施运维,并对屡教屡犯的企业开展精准专项执法。
那么哪些案件需要注意呢?
让我们一起看一下吧!
案件1:某喷涂企业疏于废气治理设施维护,活性炭和喷淋水长时间未更换,导致甲苯与二甲苯合计、总VOCs实测排放浓度分别超标8.2倍、13.5倍,被罚款13万元。

治理设施活性炭长时间未更换,已基本失去吸附功能。

治理设施喷淋水长时间未更换
案件2:某喷漆家具企业疏于日常治理设施运维,在治理设施过滤器破损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喷漆,被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并罚款2万元。

案件3:某喷漆家具企业疏于日常治理设施运维,在治理设施活性炭箱破损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喷漆,被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并罚款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废气治理设施运维是喷漆家具制造企业环保管理的“必修课”,要确保集气罩、管道、设施等各环节衔接顺畅,确保污染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规范使用,严格落实“捞渣+换水+换炭+换棉”四项措施。
链接:
@喷漆家具企业,复工复产前做好这些环保工作!
致龙江镇喷漆家具制造企业的一封信
来源 | 龙江生态环境所
龙江发布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