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课堂丨第八十八期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须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2.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需交验机动车,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或免税)凭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凭证。 3.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还应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编校:康铮
审核:张文海、蔡坤、周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