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课堂丨第九十二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前2个月,交管部门应通知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所有人需在报废期满前交售给回收企业,由企业交回相关证件,逾期不办则证件作废。 2.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所有人需向交管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并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编校:康铮
审核:张文海、蔡坤、周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