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课堂丨第一百零六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记满12分的驾驶人将被扣留驾驶证,需参加法律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记分清除并发还驾照,不合格则继续学习考试。 2. 应当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行为危害程度规定。 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自身记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编校:康铮
审核:张文海、蔡坤、周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