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课堂丨第一百零七期
1.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2.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扣留驾驶证、参加学习和考试外,还需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记分清除并发还驾驶证,不合格需继续学习和考试,技能考试按本人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编校:康铮
审核:张文海、蔡坤、周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