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课堂丨第一百零八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且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不接受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编校:康铮
审核:张文海、蔡坤、周畅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且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不接受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编校:康铮
审核:张文海、蔡坤、周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