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标识使用管理有了基本规范
1. 中央社会工作部5月13日公布《志愿服务标识基本规范(试行)》,对志愿服务标识的含义、设计、使用、管理等作出规定。 2. 志愿服务标识可用于志愿服务活动会议、场所站点、文化产品等场景,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及其他营利性活动。 3. 开展重大志愿服务活动和涉外志愿服务活动时,应使用“中国志愿服务标识”,有自有标识的可同时使用但需突出前者。

中央社会工作部5月13日公布《志愿服务标识基本规范(试行)》
对志愿服务标识含义以及设计、使用、管理等作出规定
志愿服务标识可用于志愿服务活动会议、场所站点、文化产品等
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其他任何营利性活动
开展重大志愿服务活动和涉外志愿服务活动时
应当使用“中国志愿服务标识”
有自有志愿服务标识的可同时使用
但应当突出“中国志愿服务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