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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无人阳台却起火,业主把楼上邻居全告了

1. 2024年1月22日晚,深圳某大厦A座17B房屋阳台因高空掉落火种起火,屋内无人无人员伤亡,但阳台及客厅部分财产被烧毁,消防认定起火原因系高空火种引燃可燃物。 2. 事发后,该房屋业主李某将楼上至顶层的18B、19B、20B房屋业主、租户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包括家具、装修、酒店费用等在内共计33万余元。 3. 法院经调查,认定18B租户蒋某因有抽烟习惯且无法自证当时不在场,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物业虽设警示与监控但疏于管理,消防管理存在疏漏,判决蒋某担80%责任(19.3万余元),物业担20%责任(4.8万余元)。 4. 一审宣判后蒋某不服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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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在家中,家里却起火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是高空掉落火种引燃阳台可燃物。一怒之下,该住户将其楼上至顶层的所有业主、租户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深圳南山法院审结一起高空火种引发的火灾纠纷案。

2024年1月22日晚,深圳某大厦A座17B房屋阳台南侧发生火灾。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赶往现场将大火扑灭。火灾发生时该房屋内无人,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阳台及客厅部分墙壁及家具被烧毁。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确认,起火原因是高空掉落火种引燃该阳台可燃物蔓延成灾。

事发后,该房屋业主李某搬入酒店居住,并将其楼上的18B、19B、20B房屋业主、租户及某物业公司均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包括家具、装修损失、入住酒店费用、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经公安调查,楼上仅18B租户蒋某有抽烟习惯,且无法自证当时不在场,因此法院认定蒋某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物业虽设警示与监控,却疏于管理,未消除烟头掉落隐患,消防管理亦有疏漏。法院判蒋某担80%责任,赔付19.3万余元,物业担20%赔付4.8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蒋某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