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课堂丨第一百一十八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养护施工单位需设置规范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作业车辆机械应安装示警灯、喷涂标志并开启灯光,交管部门需加强未中断交通路段的监督检查,交通阻塞时及时分流疏导维护秩序。 2. 道路施工绕行时施工单位应设绕行标志,无法绕行需修建临时通道保障通行;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需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编校:康铮
审核:张文海、蔡坤、周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