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课堂丨第一百二十七期
1. 新闻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时,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快速车道车辆应按规定速度行驶,未达标者需驶至慢速车道;摩托车须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慢速车道车辆超车可借用快速车道,有行驶标志时按标志速度行驶。 2. 条例还规定,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时,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编校:康铮
审核:张文海、蔡坤、周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