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39亿余元,上海市委原常委朱芝松一审被判死缓

1. 2026年6月23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上海市委原常委、浦东新区区委原书记朱芝松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 2.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4年,朱芝松利用担任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八研究院副院长等多个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融资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9亿余元。 3. 法院认为,朱芝松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论罪当判死刑。鉴于其有受贿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大部分未掌握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4. 该案于202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出示证据,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朱芝松当庭认罪悔罪,人大代表和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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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3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上海市委原常委、浦东新区区委原书记朱芝松受贿案,对被告人朱芝松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追缴在案的朱芝松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4年,被告人朱芝松利用担任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八研究院副院长、院长,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上海市闵行区委副书记、区长,闵行区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中国(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浦东新区区委副书记,中国(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上海市委常委、浦东新区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融资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9亿余元。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芝松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绝大部分受贿所得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朱芝松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朱芝松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和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