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课堂丨第一百六十二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得实施的五项行为,包括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车道内停车,匝道/加速/减速车道超车,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路肩行驶,非紧急情况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以及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 2. 该条款旨在规范高速公路通行秩序,保障行车安全,明确界定上述行为的违法性,为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提供依据。

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编校:康铮
审核:张文海、蔡坤、周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