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骑电动自行车未戴头盔,与超载重型货车相撞摔倒,致特重型颅脑损伤离世
1. 北京市平谷区法院审结一起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案,谢某因未戴头盔且超速行驶,在事故中被法院判定自行承担40%的责任。 2. 事故中货车驾驶员存在超载、施工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均有过错,法院综合各方过错,最终判定货车方承担40%、施工方承担20%、谢某自行承担40%责任,各方按比例赔偿。 3. 法官提示,新修订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明确骑行电动自行车需佩戴安全头盔(法定义务),违反相关规定不仅面临处罚,还可能成为认定过错的依据,骑行者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并规范操作,发生事故后及时报警、保存相关证据。

骑行戴头盔
最主要的目的就是
保证骑行人的安全
可总有人嫌热、嫌麻烦
抱着侥幸的心理
对这项规定置之不理
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谢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因其未戴头盔且超速行驶,被判自行承担40%的责任。
2024年5月,谢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某施工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重型货车相接触后摔倒,造成特重型颅脑损伤,几个月后因伤势过重离世。经调查,货车驾驶员存在超载行为,施工方存在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问题。同时,谢某在骑行中也存在未戴头盔、超速行驶等行为。
谢某的家属将相关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货车驾驶员未尽到足够注意义务且存在超载;施工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均存在过错。同时,谢某在事发时未按规定佩戴头盔且车速相对较快,途经施工路段也未充分注意,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综合考虑各方过错,法院认定谢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货车方承担40%的责任,施工方承担20%的责任,各方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该判决现已生效。
新修订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对电动自行车骑行安全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且将佩戴安全头盔从“倡导”上升为“法定义务”,同时明确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不得浏览电子设备、不得酒后骑行等要求。违反上述规定,不仅面临警告或罚款,还可能成为认定骑行人过错的重要依据,骑行者的不规范行为,即使不是事故的唯一原因,也可能导致其在后续赔偿中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遵守交通法规,戴好头盔、不闯灯、不逆行、不超速、不酒驾。尤其注意,要选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头盔,骑行前正确佩戴并牢牢系紧系带。途经施工路段、路口或人行横道时,务必减速慢行、仔细观察。严格遵守限速规定,不拆除限速装置、不改装电池。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报警、就医并完整保存病历、票据。
来源:法治日报、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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