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请注意!使用这种原材料必须进行消费提示
1. 桃胶作为新食品原料,经营销售需遵守食用限量、不适宜人群等规定,标签需明确提示,否则面临整改、罚款等处罚。 2. 桃胶食用限量为≤30克/天,婴幼儿、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食品标签需标注相关提示信息。 3. 网络餐饮含桃胶食品需在商品页面显著位置标注信息,现制现售食品应在经营场所或菜单向消费者提示。 4. 违反规定将被责令整改、警告,拒不改正者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经营单位需自查自纠落实主体责任。

桃胶糖水、桃胶炖奶、桃胶奶茶是不少街坊滋补、日常解馋的热门单品,也是很多门店的爆款甜品。但很多店主可能不清楚,桃胶属于新食品原料,经营销售有明确合规要求,从原料使用到标签提示都有硬性规定,一旦疏漏,将面临整改、罚款等处罚!

为规范辖区内含桃胶食品经营行为,规避经营风险,保障群众饮食安全,请收下这份告知书——

近年来,桃胶受到消费者青睐,市场需求快速增长,被广泛用于制作糖水、奶茶、炖品等食品。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发布的《关于桃胶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桃胶已被批准为新食品原料,但同时对其食用有明确规定和要求。为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桃胶作为新食品原料的使用要求
桃胶是以蔷薇科李属植物桃树分泌的胶状物为原料,经采摘、分选、晾晒、清洗、干燥等工艺制成。根据国家卫健委公告,桃胶的使用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推荐食用限量:桃胶推荐食用量为≤30克/天。
(二)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
二、标签标识和信息提示要求
在经营过程中,凡使用桃胶作为食品原料的食品(包括但不限于现制现售饮品、甜品、炖品等)应当标注:“桃胶食用限量≤30克/天。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
1.网络餐饮经营含桃胶食品,必须在商品页面显著位置标注信息。
2.现制现售含桃胶食品,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上墙或纸质菜单等)向消费者作出提示。如通过扫码在小程序下单的,还应在小程序的商品页面显著位置作出标注。
三、法律责任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的,依法应予查处。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者将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请各食品经营单位高度重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信息标注规范完整,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并避免因违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丨顺德市场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