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课堂丨第一百八十五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需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及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记分处理时,应定期通报农业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需将驾驶证送交农业部门。

第一百一十二条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编校:康铮
审核:张文海、蔡坤、周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