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当天下班遭遇车祸身亡,算不算工伤?法院判了→
1. 案例经过及结果:员工章某2025年4月26日下午3点提交辞职申请,4点多获公司批准,17时31分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责任交通事故身亡;家属次日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以离职后非员工为由否认工伤,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工伤认定。 2.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部1996年354号文,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当日24时,章某离职当日24时前劳动关系存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人社部2016年29号意见明确,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居住地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可认定工伤。 3. 法律结论:章某虽完成离职手续,但离职当日24时前劳动关系仍存续,其下班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责任交通事故,符合“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条件,依法认定为工伤。
员工当天提交辞职获批准,在下班遭遇车祸身亡,算不算工伤?8月18日中工网通报了这起典型的劳动维权案例。
2025年4月26日下午三点,员工章某向该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在当天下午四点多批准其请求。
当天下午17时31分左右,章某下班后驾驶两轮电动车返回家中。途中,章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章某无事故责任。
2025年5月6日,章某的家属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章某所在的某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前,章某已经完成了全部的离职程序,进行了工作交接,不再是某公司的员工。因此,章某发生事故时不属于在下班途中,故章某受伤不属于工伤。
人社局认定章某死亡属于工伤。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依据劳动部相关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终止以当日24时为准,事故发生时,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结果。
法律分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本案中,章某虽然在2025年4月26日下午完成了离职程序,但其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应持续到当日二十四时。因此,事故发生期间,章某与某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界定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在本案中,章某的离职手续虽已办理完毕,但在离职当日的24:00前,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章某下班后,在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依法应认定为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