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才痴迷盗墓小说,自学技术盗掘古墓葬,被判刑!
1.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发布6个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典型案例,所选案例贴近公众生产生活,旨在强化公众文物保护与安全意识,纠正对文物犯罪的错误认知,杜绝侥幸心理。 2. 本次公布的余某才盗掘古墓葬案中,行为人余某才因痴迷盗墓小说自学盗墓技术,伙同他人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郭家庙墓群保护范围内的东周古墓葬,盗得23件春秋时期文物,其中22件为三级以上文物。 3. 法院审理认定余某才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结合其主犯身份以及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4. 人民法院与文物部门提醒公众增强文物保护意识与法律意识,发现文物犯罪相关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守护文物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10日发布6个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均为贴近社会公众生产生活、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犯罪类型,以期进一步强化公众的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意识,破除对文物犯罪的模糊认知,杜绝侥幸心理。
其中一个案例的行为人因沉迷盗墓类小说,效仿书中情节自学盗墓方法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余某才盗掘古墓葬案
——对效仿盗墓小说情节组织盗掘古墓葬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才痴迷盗墓小说,自学盗墓技术,购买盗墓工具。2023年9月下旬、11月初,余某才与他人两次商定共同盗掘古墓葬,携带工具前往湖北省枣阳市兴隆镇某村、吴店镇某村,单独或伙同他人寻找、确定古墓葬位置,共同挖掘盗得铭文铜戈、玉饰、铜壶、铜鼎等23件文物。经鉴定,被盗的两座墓葬均为东周时期古墓葬,位于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郭家庙墓群保护范围内,具有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盗得的铭文铜戈、玉饰、铜壶、铜鼎等23件文物,均为春秋时期文物,其中三级以上文物22件。
裁判结果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才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被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余某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据此,法院于2026年3月9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余某才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文物部门提醒广大群众,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守护文物安全。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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