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挖线索,从严查处非法经营和储存成品油行为
1. 容桂街道应急、经发、公安三部门联合查处一起非法储存成品油违法行为,现场扣押非法成品油并消除安全隐患,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2. 新闻明确了非法储存成品油违法行为对应的相关法律条文、处罚标准以及立案追诉标准。 3. 新闻点明了非法储存售卖成品油存在多重重大安全隐患,提醒公众到正规加油站加油。 4. 新闻呼吁公众发现身边非法储油、私自加油的违法行为及时通过12345热线或110举报。

近期,街道应急、经发、公安三部门开展联合突击检查,成功查处一起非法储存成品油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资质,在不具备防火、防爆、防静电、防泄漏安全条件的简陋场所私自存放成品油,安全风险极高。
执法人员现场固定证据、查封涉案场所,依法扣押非法成品油0.74吨,并完成安全转运、规范处置,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安全提示
警惕身边的“移动炸弹”
如果您在居民区、废弃厂房或偏僻院落,发现有人用废旧铁桶、塑料桶私自储油、给车加油,请务必远离,并马上举报——那不是小本生意,是把炸弹安在了大家身边。
1.汽柴油挥发性强,空气中浓度一高,静电、电器开关的电火花都足以引爆。这些窝点没有任何防爆条件,无异于坐在火药桶上。
2.正规加油站用双层防爆罐,黑油点却用锈铁桶、塑料桶凑数,容器一破,油品泄漏,挥发的气体遇火就着,还污染土壤和水源。
3.黑油点加油全靠“大胆”,他们没受过专业培训,加油时接打电话、车辆不熄火、不接接地线是常态,一个疏忽,就是人命。
4.“黑油”来源不明,掺杂使假普遍,使用劣质油品会堵塞油路、损坏发动机,造成车辆性能下降、维修成本增加,甚至引发车辆自燃。请广大市民,请到正规加油站加油。
5.储存地点隐蔽,且无任何消防设施,一旦发生事故,火势蔓延迅速,救援难度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
发现非法储油、私自加油,请立即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或110报警。
来源丨容桂应急管理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