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北滘镇从严查处涉危化品违法企业
1. 自9月20日起,顺德区应急管理局联合消防、村居力量,开展辖区涉危化品使用储存企业安全专项排查整治,重点核查隐患整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相关人员履职情况。 2. 排查中发现北滘镇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非水性漆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部门责令该企业停用设备限期整改,并依法立案处罚。 3. 本次典型案例警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非水性漆作业的喷漆室属于易燃易爆高风险区域,必须按规范配齐安全预警设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排查整改隐患。 4. 下一步北滘镇将持续深化危化品使用领域专项整治,健全多部门协同执法机制,落实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筑牢辖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防线。

2026年10月10日,顺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滘镇辖区内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该企业当时正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非水性漆进行调漆、喷漆作业,喷漆室没有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存在重大隐患风险。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六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对此,检查组现场严肃责令企业负责人立即停用设备、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立案处罚。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第八条 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非水性漆及稀释剂会挥发出低闪点易燃易爆混合蒸气,喷漆室是可燃混合蒸气极易挥发、积聚的危险区域。一旦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极限,遇到静电、火花等点火源,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是实时感知风险、第一时间预警的“哨兵”。
生产经营单位在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本质上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悬空、风险辨识管控及日常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流于形式的体现。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树牢“安全第一”理念,严格对标排查,全面补齐安全设施短板,坚决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来源:北滘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审校:北滘镇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