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女子持U型锁伤人案引网络谣言,律师解读案件法律边界

1. 成都青白江发生一起因电动车行车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警方通报案情,辟谣网络不实传言,已控制嫌疑人曹某某,传唤造谣者曾某等人。 2. 律师分析认为,伤人者曹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具体法律责任需根据被害人伤情鉴定结论确定。 3. 律师指出,造谣者曾某等人的行为涉嫌治安违法,若造谣引发严重公共秩序混乱则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4. 律师提醒公众需以警方通报等权威信息为准,不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传播不实信息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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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青白江一起因电动车行车纠纷引发的伤人事件在网络引发热议,网上同步滋生多条夸大伤情的不实传言。

根据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10月14日发布的警情通报,2026年10月12日13时44分许,青白江区凤祥大道128号附近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经查,曹某某(女,32岁)与向某(女,31岁)因电动自行车行车纠纷发生冲突,曹某某持U型锁击打向某,致其鼻骨、手臂等处损伤。案发后,曹某某被民警当场控制。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伤者正在医院接受治疗,无生命危险。

事件发生后,网络上迅速流传“受害者被当场打死”“眼球破裂”“头骨破裂”等耸人听闻的说法。警方明确表示,上述内容均系谣言。针对故意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曾某(男,35岁)等人,公安部门已将其传唤到案,并将依法作出处罚。

针对本案当中伤人行为以及网络造谣行为,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蒋茂吉律师表示,曹某某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以上将被刑事追诉。“曹某某持U型锁击打向某致其鼻骨、手臂损伤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蒋茂吉律师指出,曹某某故意伤害案的最终定性及后续走向,应以被害人向某的伤情司法鉴定结论为准:若经鉴定伤情达到轻伤二级以上,公安机关将依法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仅为轻微伤则未达刑事立案标准,曹某某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曾某行为涉嫌治安违法,后果严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蒋茂吉律师表示,曾某等人编造并传播“受害者被当场打死”“眼球破裂”“头骨破裂”等谣言,故意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能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若经侦查查明造谣行为引发大范围传播,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则可能上升为刑事犯罪,涉嫌寻衅滋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依法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律师同时提醒,热点事件发生后,公众获取信息应以警方通报和权威媒体报道为准,对未经核实的伤亡信息不轻信、不转发。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若明知信息虚假仍予以传播,转发者同样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南方+记者 王越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