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厂中厂”无证焊工!北滘2家企业被立案约谈
1. 北滘镇应急管理办公室为汲取近期各地事故教训,对辖区内危化生产及使用企业、纺织布匹行业、“厂中厂”等重点领域开展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2. 10月13日晚的夜查行动中,检查组在黄龙工业区某“厂中厂”内发现,两家户外家具制品企业的焊接作业人员均无法提供对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3. 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规,该两家企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立即停止违规作业,同时被约谈警示并立案调查。 4. 本次通报附了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明确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的要求,以及无证上岗对应的处罚标准。

为深刻汲取近期各地事故教训,北滘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持续对辖区内危化生产及使用企业、纺织布匹行业、“厂中厂”等重点领域开展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严查“厂中厂”无证焊工
10月13日晚,检查组对黄龙工业区某“厂中厂”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夜查行动中,发现两家户外家具制品企业,存在以下隐患:企业一员工董某正在进行氩弧焊作业、企业二员工谢某正在进行激光焊作业,均未能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企业一员工董某正在进行氩弧焊作业。

企业二员工谢某正在进行激光焊作业。
检查组在现场告诫企业: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二是“厂中厂”要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方管理责任,不得随意占用公共通道和防火间隔,切实保障公共安全。
2家企业被立案约谈
焊工无证作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执法人员分别责令上述2家企业的无证人员立即停止焊接作业,对上述2家企业分别进行约谈警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对上述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来源:北滘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审校:北滘镇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