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复工不用愁,工伤保险出援手

疫情期间因减免或延缴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发放? 疫情期间,工伤保险业务如何办理?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近期省出台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明确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自2020年2月至6月,工伤保险费予以免征。
对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自2020年2月至4月,工伤保险费减半征收。
对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享受减免政策后仍然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缴纳,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办理补缴。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在延缴期限结束后,可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在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保费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正常核发待遇。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且按规定减免或延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在减免或延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我区对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保障问题推出强有力措施支持。
工伤认定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人社部门工伤认定窗口开辟绿色通道,对参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其工伤认定特事特办、随报随办、简化程序。
工伤待遇支付
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认定为工伤的,建立信息对接工作机制,提供绿色通道,推行“不见面”办。由人社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当日向社保经办机构通报认定结果。社保经办机构获取认定信息后,及时进行登记,并通知医疗机构进行联网结算,确保第一时间落实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疫情来袭,对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医疗救治工伤保险有以下几点特殊的保障措施。
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其救治所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覆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其使用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对确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定点收治机构,不是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的,可作为工伤保险临时服务协议机构。
认定工伤前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认定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定期再据实清算,以解决该类人群在工伤认定前医疗救治和垫资跑腿问题,切实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疫病传播风险,保障罹患疫病工伤职工医疗救治权益。
目前,疫情防控处于最吃劲时期,尽量减少人群聚集。此期间工伤保险业务的办理具体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