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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保价6万却仅赔1500?禅城法院判了:全额赔偿!

佛山日报

佛山日报讯 记者周龙凤 通讯员罗倩琳报道:杜某为托运的货物保价6万元,谁知货物毁损了,物流公司仅愿意赔偿1500元。记者今日获悉,禅城法院受理这起诉讼后,经审理判决物流公司向杜某赔偿损失6万元,并返还运输费及保价费1735元。

2019年6月4日,杜某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向他人出售一套红木古董“八仙桌”,出售价格为6万元。为能安全托运给买家,杜某通过拨打某物流公司的全国统一服务电话下单托运八仙桌,某物流公司安排其旗下子公司负责实际承运,但提供的是物流公司的通用托运单,杜某声明保价价值为6万元,运输费由买家支付。

2019年6月12日,货物运送到达北京,买家发现交易物毁损,拒绝收货并退回。2019年7月2日,杜某签收涉案货物红木家具,该红木家具已损毁,四个桌脚均已脱落,杜某向物流公司提出索赔。

物流公司称只能在支付完运输费和保价费之后才能走理赔流程,杜某遂支付了运输费及保价费。但此后物流公司仅愿意赔偿1500元,杜某不同意。由于双方协商未果,杜某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物流公司及其子公司赔偿交易物损失6万元、返还运输费及保价费1735元。

物流公司抗辩其并非运输合同相对方,杜某应起诉实际承运人物流公司子公司。

禅城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8日,杜某通过物流公司的全国统一服务电话完成下单手续,填写的托运单是该公司的全国通用格式托运单,托运单中托运人为杜某,约定运费为到付,金额为1735元。物流公司属于运输合同相对方,应履行合同义务。

虽然6万元的交易价格为杜某与案外人协商价格,但涉案货物红木家具除具有实用性以外,同时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以市场流通价格作为其实际价值具有合理性,且杜某的预期可得利益为6万元,现红木家具已全部损毁,亦应以6万元作为损失。且杜某已声明保价6万元,托运单上的保价条款明确载明“托运人已报价,实际价值大于或等于声明价值时,货物全部毁损或灭失,按照报价声明予以赔偿”。

因涉案运输货物已损毁,合同目的无法达到,杜某已支付了运输费及保价费,法院对其诉请物流公司返还运输费及保价费合计1735元予以支持。虽然子公司为实际承运人,但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与杜某成立运输合同关系一方主体为物流公司,子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法院对杜某诉请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予支持。

最终,禅城法院判决该物流公司向杜某赔偿损失6万元,并返还运输费及保价费17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