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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上班25年,打盹5分钟就被公司开除,法院的判决亮了!

珠江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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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一家公司一名工作了25年的老员工梁某,于2016年9月9日,梁某因身体不适眯眼闭目休息一会儿,却被公司作出纪律处理(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给予梁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处理,并于当天告知其以后不用再回厂上班。

梁某表示,他只是因为头痛吃了药,所以在车间眯眼休息了5分钟,并不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公司以所谓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理由单方面解雇他,属于以变相的方式无理解雇一个在公司工作长达25年的老员工。

资料图

梁某将公司告上法庭,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84465元(3689.3元/月×25个月×2倍)。

公司:员工违反《员工手册》

中山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工作时间睡觉者给予书面警告处分,蔑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发泄自身不良情绪、工作期间顶撞上司,拒绝工作安排和指令以及其他与上述性质类似的错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处理。

中山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该员工手册梁某已经签收,其知道工作时间睡觉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一经发现会被处分的,但其在违纪行为被发现后既不接受调查、处理,也不听指令撒腿就跑,属于蔑视公司规章制度。且梁某从车间跑出的过程被很多员工看见,影响极其恶劣,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给予梁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处理。

法院判决:公司赔偿15万余元

本案中,梁某在上班时间于工作场所睡觉,依照员工手册该行为应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即便其在被管理人员发现后逃跑100米才停下来,但该行为并不符合员工手册中可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条件,其严重程度亦不足以达到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程度,故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与梁某的劳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公司应支付梁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1261.3元(3689.3元/月×20.5个月×2倍)。

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7年12月25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应赔偿员工151261.3元。

类似案例在佛山也有

16年的老员工突然被炒

老王于2001年7月23日入职佛山A公司,担任事印刷工一职。2016年5月17日,A公司作出《暂停工作通知》,以老王在工作过程中存在问题,从2016年5月17日起暂停老王印刷车间油墨管理工职务,并停止其所有工作。

2016年5月18日起,A公司停止向老王发放工资,且于2016年6月份起停缴老王的社会保险。

A公司没有正式作出与老王解除劳动关系,但停止老王的所有工作,并从次日起停止向老王发放工资,违法吗?

裁决结果

仲裁委裁决A公司需向老王支付以下薪酬: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60813.8元;

2014年至2015年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津贴2200元;

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的未休年休假工资7300元;

2014年5月至2016年5月周六日的加班工资59150.4元。

案件评析

庭审时双方承认劳动关系依然存续没有解除,因此作为用人单位的A公司应当继续对老王履行法定义务,向老王发放停工生活费及为老王参加社会保险

但A公司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擅自停止向老王发放工资并停止为老王参加社会保险,已构成单方违法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

小编提醒

1.入职新单位时要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保障个人权益。不肯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慎重考虑能不能去。

2.停工不等于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未正式解除前公司仍需履行向员工发放工资、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

3.如果公司主动和你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明文件,如:《辞退书》、在职人员登记表、工资单等。

佛山中院印发《劳动争议纠纷指引》

年近岁末,又值劳动争议案件“高发”。记者昨日从佛山中院获悉,该院近日专门印发了《劳动争议纠纷指引》,让劳动者可以“按图索骥”寻找维权方法。目前,该指引在佛山中院诉讼服务中心以及各大工会组织免费借阅。

与一般的法律法规类书籍不同的是,《指引》一共设有200条问题,更着重于通过具体问题的分析和解答,让劳动者更直观地找到适合解决自己目前状况的法律知识。

(珠江时报记者/杨汉坤)

来源:珠江时报综合中山日报、佛山人社等

编辑:雷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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