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为什么要大声呼吁“保护”“高铁扒门”女教师?
高铁扒门事件激起的怒火是空前的。
本应为人师表的老师,却在公共场所用一种几乎撒泼的方式,阻碍高铁正常发车,既是对规则的践踏,更背离了人民教师的初心。舆论场对其批评谴责,毋庸置疑。

但是也应当看到,一部分网友对这一事件“出离愤怒”。
日前,公安机关对涉事女教师处以2000元罚款,当事人接受央视采访时也公开道歉。
一部分人认为处罚太轻,在批评谴责之外,反而对其人肉搜索,曝光了该女子大量个人信息,并据此发表一些威胁乃至不堪入目的言论。

甚至还有人假冒该女子微博发表一些态度恶劣、火上浇油的言论。
今天,我们为什么要高声呼吁“保护”“高铁扒门”女教师?对违规者的愤怒可以理解,高铁扒门也的确有错,但是人肉搜索、大肆曝光个人信息也同样越过了红线。我们不是要保护这位女教师的违规行为,我们要坚决保护一个法治社会下公民的隐私。
我们无法容忍女教师践踏规则,但这不是罔顾法律的理由。
任何时候,对违规者的惩戒,都应建立在规则之内。

1、2017年新修订的《民法总则》明确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该法第111条规定,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2、2017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网络安全法》对网络空间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这一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含义、个人信息权利、个人信息的匿名化处理。同时该法强调“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此外还特别规定,提供个人信息要“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
——个人信息是隐私权的基础,也是人身安全的必要保障。我国法律不遗余力地保护着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1、《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高人民法院2014年发布的《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刑法修正案九还专门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明确了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法律也规定了明确的责任。通过人肉搜索将公民个人信息大肆曝光,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公众对扒门女的谴责,正表明规则意识和法治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某些过火的言行,恰恰说明,规则意识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任重而道远。

“没有规则意识”是舆论对该女子行为的共识,“如此行为令人愤怒”也是大多数人的看法。但超越违规行为的惩戒,或轻或重,都只会让强制流于形式和臆断,既无助于树立规则的权威,更有违尊重规则的初衷。
惩戒不是为了平息愤怒,更不是为了宣泄怒火。而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让违规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当人们认为“罚得太轻了”的时候,更应当回到规则本身——“罚当其罪”才是核心。
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对就是对,错就是错,以错误纠正错误,绝非正确的选择。
一场公共事件的意义,不在于我们怎样去平息舆论的怒火,而是在深入讨论的基础上将目光放到我们更加珍视的价值与规则之上。

规则意识应当深入人心。这句话对哪一方来说都应当奉为圭臬,如此我们的愤怒才有价值,我们的思考才有意义。
否则,以违规的方法纠正违规,只能同我们的初衷背道而驰!
还不知道这些事?快戳蓝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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