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男子直排生产废水,被判刑1年!这两起环境污染案件敲响了警钟
随着社会的发展,
环境问题越来越被广大群众所关注。

环境遭污染,
不仅会对人们生活、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更甚的还将祸及我们子孙后代。

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我们要予以强有力的打击,对违法者“动真格”,让其付出相应的代价。对此,禅城法院公开审理了两起环境污染案,被告人雷某、李某因私自通过下水道排放工业污染,严重污染生态环境,对水域和居民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最终两人以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刑。
案例1
将燃料油扫入下水道
男子被判刑10个月
2016年1月1日10时许,雷某在佛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值班期间,因操作不当,导致厂内中转罐内燃料油泄漏。雷某发现后,将溢出地面的燃料油扫入厂内下水道,燃料油经下水道流至该厂西侧的河涌,对附近水域及居民造成较大影响。2016年1月2日,雷某所在公司委托佛山市某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对被污染的河涌的油污进行清理,共清理危险废物4.89吨,2016年11月2日,民警抓获雷某。
2017年4月,禅城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雷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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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私设管道直排生产废水
男子被判刑1年
2016年4月份至11月份,李某在佛山市某厂房私自经营一无牌证的金属酸洗、除油、电极着色车间,并私设管道将生产废水直排入下水道。经佛山市禅城区环境监测部门抽样检测,该车间除油铬化清洗池排水口的废水ph值超标,总镍超标6.8倍、总铬超标6.8倍、六价铬超标17.0倍;染色清洗池排水口的废水ph值超标,总镍超标25.5倍。2017年5月29日,民警将李某抓获。
2017年10月,禅城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禅法君寄语
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通过地下管道排放有毒物质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情形,构成污染环境罪。两起案件的依法审理,对提升群众的环保意识有着重要意义,也给那些只顾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环境保护的人敲响警钟。任何无视法律法规、逃避监管污染环境的行为,都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5-2017年,禅城法院共审理涉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11件,其中污染环境型犯罪3件,破坏环境型犯罪8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7件,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1件)。禅城法院希望通过个案判决方式,引导辖区企业和民众保护环境、爱护环境的意识,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根本观念,为幸福佛山美丽禅城建设保驾护航。

每日一法谚
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古罗马】西塞罗

图文|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部分图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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