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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贡茶”竟非彼“贡茶”,你真的喝对了吗?

禅城法院

当下,各种“贡茶”饮品店遍布大街小巷。只是,此“贡茶”与彼“贡茶”是什么关系?普通消费者们并不是那么清楚。

作为“贡茶”商标的权利人,样样好公司因不满佛山某饮品店擅自使用与其相近似的商标标识,故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这场“贡茶之战”的情况如何?

样样好公司维权之路的结果是怎样?

样样好公司诉称,其由台湾全球贡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投资设立,系一家从事预包装食品、餐饮服务管理咨询及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其依法取得“贡茶”、“溢香杯”、“漾漾好”、“GONG CHA”等图形字样组合商标的独占使用授权。经广泛使用后,上述商标在奶茶饮品市场具有广泛影响,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显著性。该公司自设立以来通过投入巨资进行市场推广,现已在大陆拥有自营及特许经营的加盟店638余家(截止2016年5月)。

不过市场有发展也会有竞争,样样好公司发现佛山某饮品店未经授权,擅自在其店铺、奶茶饮品包装和外卖宣传单等使用与样样好公司相近似的商标,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其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2015年,样样好公司曾向该饮品店寄发律师警告函,但其并未停止侵权。2016年3月2日样样好公司对饮品店侵权行为予以证据保全公证。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样样好公司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饮品店停止在经营场所内及销售的奶茶饮品中使用与自己相近似的商标标识;并赔偿经济损失35500元。

对于样样好公司的诉称,佛山某饮品店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法院查明,被告佛山某饮品店系黄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于2015年7月成立,所属行业为饮料及冷饮服务。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四个商标均已依法注册,且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经商标注册人授权样样好公司独占使用,故样样好公司有权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内禁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 本案中,样样好公司主张权利的“贡茶”、“溢香杯”、“漾漾好”和“GONG CHA”图形字样组合的服务商标,整体为左右结构,左侧为“漾漾好”与图形组合,右侧为“贡茶”“GONA CHA”和“溢香杯”上中下排列组合,其中“漾漾好文字与图形组合”、“溢香杯”图案是该商标的显著要素。经比对,佛山某饮品店在店铺招牌、店内装饰墙、点餐单、外卖单上使用的“

+

+GONG CHA”标识与服务商标中除“贡茶”“GONA CHA”相同外,两者在整体组合结构,图形元素及显著部位均有明显的区别。

◆ 而对于两者相同的元素“贡茶”及拼音,首先“贡茶”一词属于通用名称,作为标识的共同元素,并无显著性;其次样样好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上述通用名称经过其使用具备了作为通用名称之外的其他含义的显著性,因此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仅凭上述相同元素并不会造成混淆。基于此,佛山某饮品店在店铺招牌、店内装饰墙、点餐单、外卖单所使用的“

+

+GONG CHA”标识侵犯样样好公司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依据不足。

◆ 另外,该饮品店在杯身上使用的“

”标识,与样样好公司经授权所独占使用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饮品店从事饮料及冷饮服务,其在饮料品杯上使用上述被控侵权标识落入样样好公司主张权利保护的几个注册商标核定服务或商品的保护范围内,故饮品店该行为构成侵权。

综上,被告应就其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案中因素,酌定本案赔偿数额为15000元。最后,禅城法院依法判令佛山某饮品店立即停止侵犯样样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5000元。

禅法君寄语

随着“贡茶”产品的日益风靡,吸引了众多商家和消费者的关注,但由于“贡茶”属于茶叶商品的通用名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在竞争市场上逐渐出现部分恶意仿冒的产品,使消费者在选择时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

本案中,原告在“贡茶”饮品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通过诉讼途径对品牌和产品进行维权,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为其维权之路打下了一剂强心剂。对于销售者而言,仿冒虽然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这种利益是短暂的,如果做出侵权的事情,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甚至付出更大的代价。请记住,通过良性的竞争去做好市场才是正道。对于消费者而言,面对市场上纷杂多样的产品,就要练就“火眼金睛”,注意仔细甄别,支持正品。

每日一法谚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拜占庭帝国】查士丁尼

图文|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部分图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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