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佛山权威新闻与城市服务平台

download-icon
下载客户端

女子误转万元,请求支付宝返还遭拒!这“锅”由谁背?

禅城法院

外出吃饭、购物、打车……都可以电子支付,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这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工具。电子支付被越来越多人所接受,给人们带来诸多便捷之际,也引发不少法律纠纷。

这不,下面的朱女士就遇到了烦心事。她更换了新手机号码后,打算将自己原号码注册的支付宝账户上的1万元转到新手机注册的支付宝账户中。而让她没想到的是,自己的新号码是“二次放号”的号码,她将自己的钱误转账至前任机主的支付宝账户中,且由于无法验证通过支付密码,她不能支配该笔款项。为此,朱女士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支付宝公司)返还款项1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因手机操作不当造成钱款错误转入他人账户,对这种情形我们时有耳闻,那么关于支付宝错误转账的责任承担问题,我们来听听禅城法院林波法官的说法。

案情回顾

2015年11月11日,朱女士在佛山某通讯店购买了一个号码为152开头的手机卡。她表示,自己用该手机号在支付宝上申请开立账户。但由于操作不当,未经注册环节,直接点击登录键,误入该号码原来用户的旧账户而没有察觉。

而该号码是“二次放号”的手机号码,此前的机主姓名为奉某华。由于其超过时限没有使用该手机号码,号码后来被运营商回收并重新销售。而且,奉某华此前也通过该手机号码注册了支付宝账户,但注册后一直没有使用过该账户。

同年12月2日,朱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先后将100元、9900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实际是奉某华的支付宝账户。后来,朱女士由于无法支配该款项才发现问题,马上向支付宝公司反映情况,却协商未果。起初,她还以为自己被骗,马上报警求助。警方不予立案,建议朱女士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朱女士认为,支付宝公司拒不返还款项的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其对涉讼款项的所有权,依法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支付宝:已极尽所能提供最大安全保障

对于朱女士的说法,支付宝公司则辩称,自己对朱女士转账错误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首先,支付宝公司提供的支付服务不存在功能缺陷,已经极尽所能用最先进的技术向用户提供了最大程度的安全保障。具体到本案的转帐服务,其一,公司设有“转帐双保障”功能,即在转帐页面增加校验全名功能。比如,朱女士在使用原手机注册的支付宝转账时,系统会要求输入对方账户(支付宝账户/手机号码),然后界面会显示“转账给×某”校验,如用户继续选择点击,则系统会要求补全对方的全名。若输入的全名与对方姓名不同,交易会中止。

其二,支付宝公司对于“二次放号”设有提示功能。朱女士在使用其新号码注册支付宝账户时,系统会通过发送验证短信的方式确认手机号码。用户登录该手机号码账户后,如果该手机号码账户之前已经被注册,系统会弹出明确的提示要求用户选择“是我的,立即登录”或“换个号码,继续注册”。而朱女士选择了前者,才导致这样的后果。另外,在事发后支付宝公司及时冻结了案涉款项,保障了朱女士的资金安全。同时,支付宝公司根据朱女士的投诉,披露了前机主账户实名注册人奉某华的相关信息,为其追索款项提供了协助义务。

➤支付宝:本案的发生系朱女士自身重大过错所致

支付宝公司强调,其已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在《支付宝服务协议》中提醒用户在使用支付宝服务时注意相关责任条款,已尽到合理提示义务。本案的发生系朱女士自身重大过错所致,因其自身过错导致的任何损失均与支付宝公司提供的服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第一次转帐100元时提示页面显示收款人为他人(即奉某华)并非自己的情况下,朱女士仍然进行第二次转帐9900元,由此可见,其未尽到最基本的核实交易相对方可信性的谨慎义务,导致款项误入他人帐号,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最后,朱女士应当通过正确的方式行使权利追索案涉款项。在购买案涉手机号码时,运营商应当告诉朱女士所出售的号码属于“二次放号”,但运营商并没有告知,因此运营商存在过错,但其过错与支付宝公司无关。而根据支付宝服务协议,支付宝实名制账号的权利人如果不使用支付宝的服务,应主动将该账户注销,因此奉某华亦应负一定责任。

就目前情况而言,支付宝公司冻结的是奉某华帐户里的款项,如果在没有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支付宝公司将款项划归朱女士,其带来的后果不仅仅侵犯了奉某华的财产所有权,更重要的是将使数亿支付宝用户产生严重的不安全感,足以将支付宝多年的信誉毁于一旦。因此,朱女士行使权利的正确的方式是向奉某华主张权利,而不是向支付宝公司主张权利。

对于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是怎么看的呢?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无权占有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一般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其构成要件包括:一是行为人有侵犯财产权行为,即有侵权事实;二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财产损害,即有损害结果;三是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具有过错。朱女士对于上述构成要件负有举证责任。

对于朱女士主张支付宝公司应向其返还1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经审查,朱女士所称的转账错误是由于其自身操作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所致,支付宝公司在朱女士向其反映转账错误后亦有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因此,本案中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支付宝公司存在过错,其行为并没有造成朱女士的财产损害,两者之间无因果关系。

另外,根据《支付宝服务协议》的约定,支付宝服务是支付宝公司受用户委托代用户收款和付款的资金转移服务,代付即公司将用户的款项代为支付给用户指定的第三方,只有用户本人方可使用该账户,但支付宝公司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赋予权力的有权机关的要求对用户的支付宝账户进行扣划。因此,依据上述约定,支付宝账户内的款项一般情况下只能按照用户的指示付款,除非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赋予权力的有权机关要求支付宝公司进行扣划。涉案的支付宝账户用户系案外人,朱女士亦无证据证明案外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涉案款项)。因此,本案中支付宝公司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向朱女士返还涉案款项。综上,禅城法院依法驳回朱女士的诉讼请求。

朱女士对判决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佛山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支付宝错误转账的责任承担,应审查转账方及支付宝公司是否已经履行各自合理的注意义务,仍以过错责任作为归责原则。

该案主审法官林波认为,本案系因朱女士通过支付宝账户转账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方面,朱女士在登录支付宝账户时未尽谨慎注意的义务。在不了解支付宝的操作流程,及未确认自己所登录的账户是依支付宝操作流程注册的账户情况下,即贸然向该账户转款,存在重大过失。另一方面,朱女士在向支付宝公司反映错误转款一事时,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案外人取得涉案款项并无合法依据,且支付宝公司在朱女士反映后亦及时冻结案外人的支付宝账户,并未加重朱女士的损失。因此朱女士诉请支付宝公司返还涉案款项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每日一法谚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拜占庭帝国】查士丁尼

图文|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部分图文来自网络